以下文章擷錄自「小寶的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14205&prev=14517&l=f&fid=211
自古以來學生最怕考試,考試尤其怕被當,好像唸書與考試之間常存有一種揮之不去的夢魘關係,如果考得好,自然是一種對自己學習能力的肯定,但若是考得不好,是不是必然反映出用功程度不夠?
大學與高中最大的差別,就是「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老師在評分時注重的是邏輯演繹的過程,而非結果,記得多位諾貝爾獎得主到台大演講時,都強調要「活讀書」、「讀活書」,教科書只是學習工具之一,不要盡信某一本書,要多觀察、多思考、多批判⋯⋯,這些讀書方法的講求可以應用到每一種學問上面,當然包括「刑法總論」這門課程。共通之處,筆者就不贅述,現在就「刑法總論」比較特殊的部分與考試的準備稍加介紹。
刑法的考試,在國家考試方面有不少補習班提供資料及課程的講授。對一般考生言可能比較用得上的是,提供各大學 權威 教授的論著分析,作為出題內容的猜題之用,筆者就此不置可否,只以筆者曾參與國家考試的經驗提供各位同學針對此科目考試的準備方向。
(一)考試的內容通常都是「爭議」的所在:也就是可能有正、反兩種想法的地方,準備考試時必須能先看到這些爭議問題的所在,如刑法第二條的「時的效力」,可否適用於空白刑法?此問題學界與實務界的看法十分對立,必須先瞭解正、反意見的產生原因,瞭解後才能記憶、批判(選擇正或反的意見作答)。
(二)考試是以「法條」作為基礎:考試出題時,是以條文先後順序請不同老師命題,出題當然也以其中某一個條文作為重點,如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四,公共危險罪中的「不能安全駕駛罪」及「肇事逃逸罪」已多次出現在國家考試的命題中,考生在答題時如果法條內容記錯了,當然就無法有正確的答案,所以,重要的條文一定要「背」,而且要背得完整、正確。
(三)實例題的「應用」:國家考試與學校考試都可能以實例題的方式出現;其實考的內容不外乎前述二點:即爭議問題及法條的運用,同學在答題時,要能「看出」老師出題的「目的」在哪裡,才能得高分。如前幾年筆者在政大期末考「某華僑(有雙重國籍)在僑居地(如馬來西亞)取得偽造的泰國護照,並用之往來於東南亞;後來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時,查獲其擁有一本已行使過的偽造泰國護照。某甲行使偽造他國護照之行為構不構成犯罪(刑法二一六條)?」此題考的便是大法官釋字第一百七十六號解釋,此部分必須要參考大法官釋字第一七六號解釋的全文,並瞭解當時聲請釋憲的兩個行政機關—外交部與法務部的不同看法,最後大法官為何選擇否定說?是基於法律解釋的「論理」解釋;這些在「刑法總論」的教科書上因限於篇幅都沒有納入,各位同學在準備國考時必須求助於其他的工具書,如分科的刑法(六法全書)內的刑庭決議及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或坊間各種刑法實例研究的工具書作練習。
當然空大的考試不會考到此種「難」的層次,空大考試的主要重點還是在於同學的學習「廣度」與「深度」有無達到「基本」的要求。
(一)觀念要弄清楚:譬如說為什麼要有「罪刑法定原則」?(對抗君主封建的罪刑擅定),刑法就人、時、地的效力,為什麼要有「保護主義」(原則)及「屬人主義」(原則)來擴大刑法「地」的效力的範圍?⋯⋯等。
(二)重點要記憶(背誦、默寫):此點和任何學門的考試都一樣。
(三)要能做實例的演練:譬如說犯罪的成立要件,有二階論及三階論之不同,從構成要件該當性,到違法性,再到罪責;判斷及分析的步驟、過程要能靈活運用。
空大教學的特色在於同學能自我要求,自己多看(參考書)、多聽(廣播及面授)、多問(面授 時請教 老師),唸課本(教科書)只占其中一部分。
許多空大同學在修習其他科目時,都有只靠「背」教科書就可以安全過關或得高分的經驗,但是在修習「刑法總論」及考試時可能會遇到下列困難:
(一)教科書看不懂:解決之道是1.重複聽「廣播」;2.求助參考書(如 林山田 教授的《刑法通論》, 蔡墩銘 教授的《刑法精義》等);3.面授時請教面授老師。
(二)重點找不到:記住「有爭議」的地方通常是重點之所在,此外,從完整版《六法全書》條文後的最高法院刑庭決議之多寡也可判斷;後附刑庭決議愈多的條文,愈為重要。
(三)實例題不知從何下手:記住「人、事、時、地」的分析方法;犯罪「人」最先挑出來,再找犯何「事」(罪名─刑法條文),犯罪「時」(和刑法第二條法律變更有關),犯罪「地」(與管轄權─刑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有關)。另外,多參考例題演習的參考書(如 蔡墩銘 教授的《刑法例題演習》),也是一個有效的學習方法。
總之,刑法的學習與考試,必須有正確的讀書態度及讀書方法,剩下的就是各位的努力了,愛迪生的名言:「天才是九十九分的努力,加上一分的聰明。」希望與各位同學共勉之。
(作者為本科目學科委員兼召集人)